(2015)富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成林与陈贵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林,陈贵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莫国标。被执行人陈贵运。申请执行人李成林与被执行人陈贵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陈贵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成林医疗费等费用477482.03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937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贵运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贵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代理审判员 董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