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赵×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775号原告郑×,女,1977年7月30日出生。被告赵×1,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原告郑×与被告赵×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赵×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17日婚生一女赵×2。2008年1月9日,原、被告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赵×2由原告抚养。2011年4月,被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关系。同年4月11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调解,赵×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1年5月,孩子赵×2去被告处生活。被告有酗酒的恶习,每次喝完酒后总爱找孩子的茬,并常打骂孩子。自从孩子到被告处生活后,这种情况不断发生。刚开始孩子受到委屈后不愿往外说,导致孩子性格由爱说爱笑的外向性格,转变为少言寡语的内向性格,不爱与人交流。原告发现孩子的性格变化后,多次找孩子了解情况,经原告的再三劝说,孩子才把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实情向原告倾诉。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交涉,但被告拒不承认。现孩子强烈要求与原告共同生活。综上,虽然原、被告都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但应当依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条件,并应征求孩子的意见。现被告经常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并导致孩子性格的巨大变化,被告继续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已明显不利,且孩子目前强烈要求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婚生女赵×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赵×1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我不认可虐待孩子。我疼孩子是村里都知道的。2011年孩子归我抚养后,原告没有给过抚养费,这些年孩子的生活都是由我负责的。经审理查明:郑×与赵×1于200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3月17日生有一女赵×2。2008年1月9日,本院以(2008)昌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郑×与赵×1离婚,婚生女赵×2由郑×自行抚养。2011年4月11日,本院以(2011)昌民初字第49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婚生女赵×2由赵×1抚养,郑×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自2011年5月1日起至赵×2独立生活时止。经法庭询问,郑×与赵×1表示自己在离婚后均未再婚,亦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目前赵×2在开庭之前2个星期起至今与郑×一起居住生活,是郑×到赵×1处接的赵×2;赵×1表示是其让孩子打的电话。经法庭询问,赵×2表示愿意与郑×一起居住生活。上述事实,有(2008)昌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2011)昌民初字第4978号民事调解书、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承担必需的经济责任。本案中,郑×与赵×1经本院调解离婚时,对赵×2的抚养权进行了约定。在后来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郑×和赵×1又对赵×2的抚养问题进行了新的约定。现郑×与赵×1作为赵×2的父母亲均主张抚养权,双方亦无法进行协商,故郑×起诉要求变更赵×2的抚养权。根据查明的事实,现赵×2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明确表示愿意与郑×共同居住生活,本院认为应该尊重赵×2的选择和决定权。另一方面,赵×2为女孩,而郑×具有作为母亲的天性和作为女性特有的细致,照顾赵×2相对更为自然和适当,且赵×对赵×2有打骂的行为,故本院对于郑×主张抚养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当然,在赵×2今后成长过程中,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赵×1如能举证证明郑×存在不适宜抚养赵×2的情形,仍可依法另行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与被告赵×1之婚生女赵×2由原告郑×抚养至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