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毅娜与姚基晖、方飞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毅娜,姚基晖,方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375-1号申请执行人何毅娜。被执行人姚基晖。被执行人方飞燕。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杭建执民字第13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基晖所有的浙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并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基晖所有的浙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