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保成与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成,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892号原告李保成。被告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肥城市凤山大街与龙山路交叉路口,肥城市检察院东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华山,董事长。被告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帝都花园02单元01006号。负责人:王新友,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成与被告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东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佳涛人民陪审员 宋宪考人民陪审员 陈雪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