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晏文诉任治宝、志丹县永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晏文,任治宝,志丹县永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胡晏文,男,汉族。被告任治宝,男,汉族。被告志丹县永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晏文诉被告任治宝、志丹县永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晏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交纳2000元,由原告胡晏文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