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术苹与谭啸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苹,谭啸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李术苹,女。被告谭啸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术苹与被告谭啸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术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术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术苹负担。审判员 周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卫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