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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术苹与谭啸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苹,谭啸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李术苹,女。被告谭啸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术苹与被告谭啸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术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术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术苹负担。审判员  周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卫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