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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峰诉王剑平、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曹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海金山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雁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