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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平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叶旺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旺春,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雪清,女,该公司酒店经理。上诉人叶旺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旺春、被上诉人南平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亿发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应雪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14年5月25日,亿发酒店(甲方)与叶旺春(乙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保安岗位工作。甲乙双方选择实行综合���算工时工作制度。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制度,确定乙方的岗位工资,基本工资1500元/月。同日,亿发酒店将叶旺春的用工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2014年7月1日,南平市延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亿发酒店为聘用职工制作的《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简明登记表》进行鉴证,并在该表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处盖公章。叶旺春的用工信息被登记在该登记表上。2014年6月16日,亿发酒店支付叶旺春工资1300元。2014年7月15日、2014年9月15日、2014年10月15日,亿发酒店分别支付叶旺春工资1550元。2014年8月15日,亿发酒店支付叶旺春工资1650元。2014年9月7日,亿发酒店支付叶旺春中秋过节费100元。亿发酒店已为叶旺春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8月,亿发酒店对酒店的保安工作制定《保安部规章制度》,主要规定,按时上、下���,不迟到、早退对于屡次犯规、不听劝阻者,公司将作辞退处理。2013年5月7日,亿发酒店制定了《酒店停车场管理规定》。叶旺春在亿发酒店从事保安工作期间,时有迟到、早退。2014年8月至9月间,亿发酒店口头通知叶旺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10月份不用到亿发酒店上班。叶旺春于2014年10月21日向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亿发酒店支付叶旺春二倍的劳动工资7700元。二、亿发酒店支付叶旺春经济补偿金775元。三、亿发酒店支付叶旺春社会保险费1000元。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南劳仲案(2014)第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亿发酒店支付叶旺春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60元。亿发酒店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同。亿发酒店举有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简明登记表》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叶旺春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因此,亿发酒店主张其无需向叶旺春支付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亿发酒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辞退叶旺春具有合法性的情形。故亿发酒店提出其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依据不足。现叶旺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亿发酒店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法律后果即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计算,亿发酒店应支付叶旺春赔偿金1520元((1300元+1550元+1650元+1550元+1550元)÷5÷2×2)。但叶旺春仅主张经济补偿金775元,且对仲裁裁决亿发酒店应支付叶旺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60元无异议,故予以支持。对亿发酒店主张不予支付叶旺春经济补偿金76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南平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叶旺春2014年6月份至9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00元。二、南平亿发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叶旺春支付经济补偿金760元。宣判后,叶旺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旺春上诉称,1、一审根据《劳动合同书》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和��证简明登记表》证明叶旺春与亿发酒店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的事实是错误的。私营企业为了防范有关部门的检查,特拟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简明登记表》,并送延平区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去盖章,这只能证明劳动合同有鉴证机关盖章,并不能证明有订立劳动合同。此表备注栏第(4)项明确注明,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连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报劳动部门签证,鉴证后鉴证机关留底一份,而鉴证机关没有留底劳动合同书存档备查,可以说明叶旺春与亿发酒店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亿发酒店手中所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是伪造的,不能证明叶旺春与亿发酒店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关于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仲裁裁决时主张775元,是叶旺春计算方法有误,现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结果为1520元应归叶旺春所得。3、关于社会���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亿发酒店有义务为本公司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叶旺春在亿发酒店上班5个月,亿发酒店未为叶旺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亿发酒店应支付叶旺春2014年6月份至9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00元;判令亿发酒店应支付叶旺春5个月经济补偿金1520元;判令亿发酒店应支付叶旺春5个月社会保险费1350元。被上诉人亿发酒店答辩称,1、亿发酒店与叶旺春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需向叶旺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亿发酒店于2014年5月25日与叶旺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经劳动部门鉴证和上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备案登记。叶旺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以其不在酒店上班为由,强烈要求酒店不得留有他的劳动合同,必须当面销毁。亿发酒店从尊重员工个人意愿角度出发,当面销毁了劳动合同原件。以上事实有亿发酒店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表、证人应某、王某的证言在案佐证。2、亿发酒店无需向叶旺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叶旺春要求亿发酒店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叶旺春要求亿发酒店直接向其个人给付社会保险费,与法相悖。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亿发酒店主张2014年5月25日有与上诉人叶旺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其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复印件,但结合同日亿发酒店录用叶旺春的用工信息有录入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亿发酒店提供的同年7月1日《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简明登记表》证明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亿发酒店与叶旺春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登记,以及亿发酒店提供的与叶旺春同时期录用相同岗位的其他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足以证实2014年5月25日亿发酒店与叶旺春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亿发酒店答辩称2014年10月叶旺春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提出其提前离职公司不得留存劳动合同原件,应叶旺春强烈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当面销毁双方合同原件,故公司在本案仲裁及诉讼中未能提供合同原件。结合本案相关事实亿发酒店该抗辩理由成立。因此,叶旺春上诉要求判令亿发酒店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00元,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叶旺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请求的经济补偿金是775元,其对劳动仲裁裁决支持其经济补偿金760元未提起诉讼,且其在本案原审诉讼中明确表示对仲裁裁决经济补偿金760元无异议,属其自行对权利的处分,一审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760元并无不当。叶旺春在二审以仲裁诉请计算错误为由,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请求二审改判提高经济补偿金为1520元。叶旺春该上诉请求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叶旺春上诉请求亿发酒店直接向其支付5个月养老保险费1350元,没有法律依据。且叶旺春在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该项诉请后未提起诉讼,该上诉请求亦不属本案审理范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叶旺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黄天智审判员陈荣富代理审判员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赵洪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