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欧某某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共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某,男,藏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于青海省兴海县,大学文化程度。2014年8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辩护人姚宁轩,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公刑诉字(2015)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某及其辩护人姚宁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由,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04855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某对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供认不悔。被告人欧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欧某某某涉嫌诈骗的罪名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也无异议。2、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从本案的客观实施方面来看,被告人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华某某手中骗取吉某某的驾照报名费3750元。2013年10月,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多某手中骗取多某某某、卓某、切某等9人的驾照报名费648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加某某某、赵某某手中骗取万玛仁增、旦某加、前才项秀等44人的驾照报名费326000元,给加某某某、赵某某二人总计返还了现金10000元。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马某某手中骗取朵某某的驾照报名费78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驾照为名,从仁某某某(又名)仁某某乙手中骗取旦某某、革某某某、吉某某等15人每人6600元的驾照报名费共计99000元。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驾照为名,从龙某某某手中骗取驾照报名费85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宗某某手中骗取杨某某(小)、杨某以、宋某某、葛某某等60人的驾照报名费493700元。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才某某手中骗取文某某、祁某某、关某某某等7人的驾照报名费共计42000元。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下某某手中骗取驾照报名费8000元。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才某某中骗取索某某某、彭某某某、玄某等9人的驾照报名费共计6600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斗某某手中骗取普某某、仁某某、达某某某等32人的驾照报名费共计229800元。2014年初,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董某某手中骗取都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26人的驾照报名费共计176400元。2014年初,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扎某某某手中骗取李某某、才某某、尕某某某等17人的驾照报名费共计112200元。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三排手中骗取尕某某某、仁某某乙、才某某某等19人的驾照报名费共140200元、2014年3月份,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赛本加手中骗取王某某、马某某某、马某某等7人的驾照报名费49000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环本才让手中骗取冷某某、加某某某、才某某等12人的驾照报名费81400元。后退还11人的驾照报名费,其中冷某某的驾照报名费4000元未退还。2014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卢光明手中骗取鲍某某、管某某、刘某某等18人的驾照报名费共计122400元。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次正手中骗取旦某某某等10人的驾照报名费共66000元。2014年7月,被告人欧某某某以能办理驾照为名,从旦某项尖手中骗取夏某某某、才某某某、旦某某某、下某某、拉某等5人的驾照报名费共39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共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1、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25日报案人才旦端智、扎某某某、仁某某某、环本才让、龙某某某、赛本加、山排、多某、加某某某、卢光明、董鲁青、宗某某、才某某、下某某某、旦某某某报案称:被欧某某某以办驾照的名义骗取现金的事实。2、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8月11日、8月26日8月29日、2014年9月3日、9月10日、9月12日、9月16日、2014年10月9日、13日、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7日、11月5日11月20日11月25日2015年10月9日被害人才某某某、扎某某某、仁某某某、环某某某、龙某某某、赛某某、山某、多某、加某某某、卢某某、董某某、宗某某、才某某、下某某某、旦某某某提供书面报案材料提交共和县刑警队的事实。3、共和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6日16时共和县公安局干警带犯罪嫌疑人欧某某某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在其住所搜查到了23个牛皮纸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有姓名已拍照)及空白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25张并予以扣押的事实。4、户籍证明可证实,被告人欧某某某生于1969年6月27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26日早晨10时共和县公安局刑警队干警在其住所地将犯罪嫌疑人欧某某某传唤至该局的事实。6、共和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8月26日10时20分共和县公安局干警在见证人谢某某的见证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欧某某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左手臂内侧有一条3CM线形陈旧性疤痕,犯罪嫌疑人自述该疤痕为2013年端午节时,与人打架所致,犯罪嫌疑人全身再无其他明显疤痕的事实。7、保证书33份可证实,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某分别收取被害人仁欠才让、吉某某夏某某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并保证办不了驾驶证如数退还报名费的事实。8、共和县公安局刑警队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6日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的纸上,(其中有本案被害人照片1张)向辨认人欧某某某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谢守禄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辨认人欧某某某将全部照片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3号男子就是在2012年冬天向辨认人给钱的人。8、收条一张可证实,欧某某某从被害人三某收到驾驶证报名费76000元的事实。9、合同书11份可证实,被告人欧某某某从被害人贺某某等人手中收取驾照报名费并承诺五个月内领不到驾驶证或假证后果自己承担的事实。10、共和县公安局2014年8月26日的一份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档案袋23件牛皮纸袋及空白机动车驾驶人身体证明的事实。11、证人扎某某某证言,我共委托欧某某某办理了17个驾驶证,一个都没有给我办理。欧某某某没有给我退还,我所介绍办理驾驶证的17个人所交的费用是我自己赔偿给他们的,我全部都赔偿完了,我当时共赔偿了112200元。12、证人吉某某证言,2014年3月底的一天,贵德县美龙寺的阿卡切桑给我打电话来说他有个朋友叫仁某某某,是贵南县沙沟乡的人,仁某某某认识个人可以帮着办理驾照,需要6600元钱不用考试可以直接拿到驾照,问我办不办?我回答说我要办。后来仁某某某说还需要准备医院体检结果、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1寸照片。切某给了我仁某某某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号,叫我把6600元钱直接寄给仁某某某。2014年4月15日,我把6600元钱转到了仁某某某的银行卡上。后来切桑说仁某某某在共和县,叫我把我的医院体检结果、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1寸照片带给出租车司机,于是我把这些材料装到信封内,上面写了仁某某某的电话号码带至共和县了。过了几个月后,我们听说给我们办理驾照的人被公安局的抓走了,才知道被骗了。切某的电话号码是1389754****。仁某某某的银行卡号是6210651101628124。13、证人卢广明证言,我委托欧某某某办理了19个驾驶证,一个都没有给我办理,欧某某某没有给我退钱,是我用自己的钱给2个人退还了当时办理驾驶证的费用。我给王某某退还了5000元,王某某给我写了退还办理驾驶证的费用的收据;我给罗某某退还了7000元,当时800元现金罗某某就没有跟我要。罗某某当时给我写了退还办理驾驶证的所收费用的收据。14、证人张志红证言,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听过马营镇一个朋友车某某告诉我说他之前托了一个名叫加某的人,加某认识一个人能办驾照。2013年12月24日,车某某陪我来到了共和县交警队,当时到达共和县交警队旁的照相馆,看到了加某还有欧某某某,欧某某某告诉我说要办档案,给了我一张办理驾照的表格让我填写,并且照了相。然后我们去了欧某某某家,欧某某某家中我将9000元钱交给他,其中给我外甥办B照,7800元,我需要一张资格证,1200元,一共9000元。15、证人仁欠本证言,2013年年底,加某当时给我打了电话说,他认识能办理驾照的人,在拿到驾照之前要去学习考试,但是保证驾照能够拿到,之后我就同意了要考驾照。2013年12月12日加某就带我们要办理驾照的21人到了海南,到了海南后加某带我们去了共和县交警大队门口的照相馆里,当时欧某某某在照相馆内,给我们照了小二寸的照片,填了体检表后,欧某某某说要办理C1驾照6600元,要拿到驾照就要去学习和考试,但是时间比较短,只要考一次就可以,欧某某某说完就写了担保书,我们当时要了欧某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欧某某某说:”我把我的身份证号码和名字、联系电话写到保证书上,但是身份证复印件不能给你们,我也是有单位的人,会对我的工作有影响。”说完我们就在照相馆内将各自的考驾照的费用给了欧某某某,欧某某某将钱交到加某手中,加某装进了他当时背的包里,给了钱之后欧某某某说,让我们先回去,到时候打电话通知,让我们来海南州驾校学习,说完我们就回去了。一直都没有消息。16、证人成加证言,2013年年底的一天,我有事去了贵南县过马营镇旦某家,事后我们俩在聊天中我给旦某说现在需要办个驾照。旦某给我说他的女婿加某某某能帮着考驾照,但是需要6600元钱。考试的时候加某某某能帮着你过关。于是我把6600元现金和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照片给了加某某某。等了很久,我听说帮我们办理驾照的人被公安局抓走了,才知道我被骗了。17、证人仁某某某证言,2013年12月份我跟加某某某聊了我想办理驾驶证的事情,加某某某跟我说:“你要办理驾驶证我有个认识的人,这个人可以帮着你办驾驶证”。2013年12月18日我来到海南州共和县把办理驾驶证的5600元现金交给了欧某某某。欧某某某还写了保证书,至今没有办理驾照也没有退钱。18、证人卓某才旦证言,2013年12月份加某某某跟我说:“你要是想办理驾驶证,我有个认识的人,这个人可以帮着办理驾驶证,只要你把钱交上,以后的事情你就不用管了,我帮你去跑。”2013年12月12日,加某某某带着我来到了海南州共和县,在共和县交警大队门口处等了一个小时,欧某某某过来了,我就把办理驾驶证的5400元现金交给了欧某某某。欧某某某还写了保证书,至今没有办理驾照也没有退钱。19、证人仁欠才让证言,2013年12月初,与我同乡的加某聊天时告诉我说他在共和认识的人可以办理驾照,我便答应了,当时在场的还有同村的其他几个人也都说要办。2013年12月19日,打电话给加某联系办驾照的事情,当天我们就从贵南县唐乃亥坐车去共和县交警队旁边的照相馆,看到了加某、欧某某某,欧某某某告诉我说要办档案,给了我一张办理驾照的表格让我填写,并且照了相。在欧某某某的车内我将6600元钱交给了加某,欧某某某给了我写了一张担保书,说四个月内就能让我拿到驾照。至今未拿到。20、证人仁某某证言,我听说我朋友万某某某在欧某某某处办理驾驶证,我也想办理驾驶证,我朋友就给欧某某某打电话问了,说可以帮我办理驾驶证。2014年元月份我和万某某某到共和县交警队门口,欧某某某没来,他弟弟来了,我将6600元的现金交给他了,直到现在没办理驾照也没退款。20、证人董鲁青证言,欧某某某经常带人到我的店里给人照驾照的照片,我和他聊天的时候他说能办驾照,我一想就给家里的亲戚朋友办个驾照,就在三月和四月期间,分了几次将26个人的钱给了欧某某某,有时候是欧某某某的侄子欧某某乙代收的,字也是欧某某乙代签的,当时欧某某某也写了保证书,有22个人是C1,每个人收了6600元,有4个人是B2,每个人收了7800元。21、证人宗某某证言,5、6年前我在兴海县河卡镇挖虫草的时候,就认识欧某某某。2013年11月7日贵南县的一个叫华泽的人介绍我和我外甥噶某某办驾照,欧某某某也给我我和噶某某写了证明。然后在2013年11月15日我在欧某某某手里办了三个人的驾照,梁某,严某某,张某某都是我的亲戚,当时欧某某某也写了合同书,一直到2014年8月底,我在欧某某某手里办了加上我自己一共105个人,还有才某,冲某某,马某某,张某某4个人办了资格证,每个人交了1200元,欧某某某没有写保证书。另外我列了一张名单提供给你们,名单上总共就是109个人,另外还有15个人已经退了钱,我没写在上面,15人里面韩某某,冶某某,韩某,韩某某,韩某,韩某甲,韩某甲七个人退钱的时候我垫了31900元,欧某某某给我退了50000元,还说他没有那么多钱,让我先垫31900元钱,以后要还给我。除了退了钱的15个人,剩下的109个人一共大概760000元,我自己交了7800元,到现在也没有退钱给我。21、证人才某某证言,2013年7、8月份的时候,欧某某某到贵南县沙沟乡亲戚家贺房,在席上喝酒的时候说“我能办理驾照,你们要是谁想办理驾照,多交点钱的话,到时候来一两次就能拿到驾照了,要是办不下来驾照,钱我会退给你们,而且加利息给你们退”。之后我就给我的亲戚朋友办理驾照,我在欧某某某手里办了六七十个人的驾照,但是驾照一直没有办下来,我们就找欧某某某,按照欧某某某签的担保书的时间,陆陆续续的退了一些人的钱,最后就剩19个人的钱没有退。小车6600元,大车是7200元,要是办资格证大车就是7800元。交钱的时候我在场,人都是我领过来的。22、证人次正证言,2014年5月13日,我给欧某某某介绍了旦某某某、豆某某某、万某某某、拉某、玛某、吉某某、南某某、格某某某、南某某、给多十个人,在欧某某某家里总共给他了66000元,每个人6600元。驾照没拿到,钱也没退。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某某某涉嫌诈骗的罪名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欧某某某符合认罪量刑的减少基准刑条件,应在量刑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某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至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欧某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048550元,发还加某某某、赵某某驾照报名费316000元;扎某某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112200元;仁某某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99000元;冷某某的驾照报名费4000元;龙某某某的驾照报名费8500元;赛某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49000元;三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140200元;多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64800元;卢某某等人驾照报名费122400元;宗某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493700元;董某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176400元;才某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42000元;下某某某的驾照报名费8000元;旦某项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39000元;斗某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229800元;才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66000元;次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66000元;华某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3750元;马某某等人的驾照报名费7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 金 措审 判 员 严 海 梅人民陪审员 暂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格桑南杰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