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吕庆武与张群超、邢台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武,张群超,邢台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吕庆武,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秦兰,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群超,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申庄街7号。机构代码证09256970-3。法定代表人许铁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群超,该公司员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229号锦苑公寓1号楼12层。负责人刘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庆武与被告张群超、邢台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庆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群超、邢台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庆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庆武撤回对张群超、邢台佳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