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潘琳斌与陈仙富、包丽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琳斌,陈仙富,包丽花,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416号原告:潘琳斌。委托代理人:邱素娟。委托代理人:朱维娜。被告:陈仙富。被告:包丽花。被告:洪兵。原告潘琳斌与被告陈仙富、包丽花、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陈仙富、包丽花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利息,并支付给原告潘琳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告洪兵对被告陈仙富的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4日,被告陈仙富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2%,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同年8月16日,被告陈仙富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由被告洪兵为被告陈仙富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借款期限。两笔借款均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由借款人、担保人负责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被告陈仙富至今未返还借款,被告洪兵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另认定,被告陈仙富与被告包丽花于1992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仙富、包丽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潘琳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利息,并支付给原告潘琳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洪兵对被告陈仙富、包丽花上述债务中的20000元借款本金及律师代理费1053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潘琳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陈仙富、包丽花、洪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李超霞人民陪审员 王欣超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