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正才与邓建军、杨松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才,邓建军,杨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404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才。被执行人邓建军。被执行人杨松柏。申请执行人张正才与被执行人邓建军、杨松柏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4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建军、杨松柏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建军、杨松柏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建军、杨松柏收入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