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振然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然,沈阳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59号原告郭振然,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沈阳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辉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然诉被告沈阳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然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振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郭振然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敏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