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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赵仕翠与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翠,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赵仕翠,女,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凤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凤英,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仕翠人民币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人民币1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截止到2015年8月11日),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3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合计人民币1139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39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