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兵与张道宽、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兵,张道宽,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徐兵。被执行人张道宽。被执行人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建国。徐兵与张道宽、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道宽、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兵借款本金37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于2015年3月18日前还清;被执行人张建国自愿对被执行人张道宽、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2400元,减半收取2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00元,三被执行人自愿负担,于2015年3月18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兵。因被执行人张道宽、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徐兵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道宽、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道宽、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道宽、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国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徐兵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