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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立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龚某某与郑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龚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58号申请人徐某某,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龚某某,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86年11月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徐某某、龚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某某、龚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郑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徐某某、龚某某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郑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