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6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子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黄浦区方浜中路XXX号福佑工艺品市场4楼97号摊位上,将其明知系国家禁止非法出售的35根象牙项链放在摊位上待出售,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35根项链重982克,系现生象象牙制项链;价值人民币40,916.99元。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词,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的照片,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某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池晓烽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