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三福与焦石顿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福,焦石顿,郑留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599号原告王三福,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被告焦石顿,男。被告郑留全,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福与被告焦石顿、郑留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三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