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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三福与焦石顿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福,焦石顿,郑留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599号原告王三福,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被告焦石顿,男。被告郑留全,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福与被告焦石顿、郑留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三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