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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二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姚善虎诉常建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善虎,常建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438号原告姚善虎,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秋炜,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建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维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耀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红涛,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太康县清集乡史刘良行政村杜甫村00号。原告姚善虎诉被告常建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姚善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建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善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善虎撤回对被告常建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为1428元,由原告姚善虎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