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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尚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元喜与周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喜,周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尚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刘元喜,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刘艳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周福全,住尚志市。原告刘元喜诉被告周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元喜的委托代理人刘艳梅、被告周福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元喜诉称:2011年8月23日,被告周福全向原告借款34600元,约定借款利率2分,于2012年9月末还清。被告周福全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福全给付借款本金34600元、利息15274元。被告周福全辩称:原告诉请的借款34600元是自2004年冬季至2011年8月23日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利息,是被告与前妻刘代弟共同债务,应当各自承担一半,请求追加刘代弟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刘元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1年8月23日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4600元,约定月利息2分。被告周福全质证有异议,欠条是刘元喜书写的,被告签字按手印,打条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欠条上的利息是后添的,且钱不是一次性借款的,是被告与前妻刘代弟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借款,最后结算是欠34600元。当时是被告想与刘代弟复婚,但是原告要求如果复婚,就把欠钱出具欠条,被告就给出具了欠条。证据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2009年12月10日周福全和刘代弟离婚,本案借款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被告周福全质证真实性无异议。庭审中,被告周福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明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2005年5月9日周福全与刘代弟经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0日离婚。原告刘元喜质证无异议。证据二、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证言主要内容:被告周福全与前妻刘代弟离婚前向刘代弟娘家借了1万元,离婚后刘代弟娘家来要账,要把车马拉走。原告刘元喜质证有异议,认为证人与被告是亲属,有利害关系,且证人陈述被告周福全向原告家借了1万元不属实。被告周福全质证无异议。证据三、证人佟某某出庭作证,证言主要内容:被告周福全与刘代弟生活期间,刘代弟娘家盖房子缺钱、她弟弟买车用钱,都去证人家借钱。原告刘元喜质证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周福全质证无异议。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8月23日,被告周福全向原告借款346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分,于2012年9月末还清。被告周福全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另查明,原告刘元喜的女儿刘代弟,系被告周福全的前妻,二人于2005年5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2009年12月10日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周福全向原告刘元喜借款346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周福全应当偿还。被告周福全抗辩借款系其与刘代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周福全当庭提供的婚姻证明及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该借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其要求追加刘代弟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共同偿还借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周福全抗辩欠条上利息是原告后添加,经本院释明后不申请做笔迹鉴定,根据原告刘元喜提供的书面证据欠条,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有利息约定。欠条上利息“0.02分”应为笔误。根据民间借贷习惯,该借款的利息应为2分。故被告周福全应当给付原告刘元喜利息15224元(34600×2%×22个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元喜借款本金34600元;二、被告周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元喜借款利息15224元(计算至2013年6月23日止),嗣后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月利率2%,自2013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被告周福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艳代理审判员  王利娟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迟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