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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苗玉霞与被申请人程二江、刘书敏、程翔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苗玉霞,程二江,刘书敏,程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6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苗玉霞,女,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二江,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书敏,女,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翔,男,汉族,2007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法定代理人:程二江,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法定代理人:刘书敏,女,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苗玉霞因与被申请人程二江、刘书敏、程翔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苗玉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支持苗玉霞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苗玉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因一审中苗玉霞未举证证明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支持苗玉霞部分交通费的主张亦无不当。故苗玉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苗玉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玉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国庆审 判 员  王培强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