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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虹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小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虹,张小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杨虹,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小琅,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杨虹申请张小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46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小琅应支付申请人杨虹案款130600.0元,承担执行费1859.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浑执字第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