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启文与郧县榕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文,郧县榕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05-1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文,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郧县榕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茶店村*组。法定代表人陈木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启文与被执行人郧县榕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郧县榕峰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109元。8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陈启文领取了标的款13515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