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黄某某,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建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慧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慧香依法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1995年4月26日登记结婚,1995年10月4日生女儿黄聪,婚初关系尚可,自女儿出生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1996年8月份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多次打听寻找也没有下落,现双方已分居达18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1995年4月2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10月4日生女儿黄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6年双方再次因琐事争吵后,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1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审理中,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蓝田县小寨镇上湖滩村民委员会证明、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现离家出走十余年,至今下落不明,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由成立,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原告黄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媛人民陪审员 张秋香人民陪审员 黄虎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