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新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新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朱旭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秀梅、张晶,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新福,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新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