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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任永安、李湘怡与井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永安,李湘怡,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158号申请人任永安,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申请人李湘怡,女,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继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井辉,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任永安、李湘怡与被申请人井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井辉名下价值260万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莹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