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蔡继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蔡继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93号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区。法定代表人:胡德远,公司经理。被告:蔡继光,男,汉族,1948年12月9日,六安市解放南路丽水康城A块2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继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原告安徽家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