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子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91号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委托代理人於玲,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蒋子波,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继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