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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200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北门水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2013年1月30日至2015年1月30日止两年的抚养费3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元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0元和申请执行费350元,共计30535元。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3053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同高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汤 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