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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法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伟,张金玲,杜艳红,付珊珊,南海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张金玲,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杜艳红,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付珊珊,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南海存,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张金玲、杜艳红、付珊珊、南海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52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