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地人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单既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地人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单既建,孙国荣,高密市永乐纺织有限公司,胡勇,胡文进,柴萍,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既孝,单纪平,单乙榕,高密市中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杨华杰,安美,杜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06号申请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北健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延民,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天地人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夏庄镇龙泉街(东)***号。法定代表人单既建,经理。被申请人单既建,男,汉族,1956年3月6日生。住高密市新德西街24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56********。被申请人孙国荣。被申请人高密市永乐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夷安大道中段路东祥和路北(夏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勇,经理。被申请人胡勇。被申请人胡文进。被申请人柴萍。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醴泉街道利群路东侧振兴街南(凯宇新贵领地13.B1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单既孝,经理。被申请人单既孝。被申请人单纪平。被申请人单乙榕。被申请人高密市中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杰,经理。被申请人杨华杰。被申请人安美。被申请人杜明君。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地人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单既建,孙国荣,高密市永乐纺织有限公司、胡勇,胡文进,柴萍,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既孝,单纪平,单乙榕,高密市中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杨华杰,安美,杜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地人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元整,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止,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予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