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威海国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德阳市长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国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长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威海国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区鸿昌生活小区长福街23号。法定代表人:陈红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恒辉(特别代理),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长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11社。法定代表人:牟利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怡,(特别代理)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国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市长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国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460元,由原告负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叶成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