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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古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古伦辉,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古伦辉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3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新前村枝埔小组土名“新村”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建成两座砼结构建筑物、围墙及水泥硬底化场地设施。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651.7平方米,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60.5平方米、耕地591.2平方米。根据《中山市坦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规定,该用地中有60.5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591.2平方米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古伦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1.7平方米土地;2.限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59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围墙及水泥硬底化场地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60.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605元;对非法占用591.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17736元;以上两项共计罚款18341元。市国土资源局向古伦辉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古伦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然缴纳了罚款,但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古伦辉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1.7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59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古伦辉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古伦辉退还非法占用的651.7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59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围墙及水泥硬底化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诗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