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莱芜市运畅物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73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1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莱芜市运畅物资有限公司、刘永海、王丹、莱芜市景山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将被执行人莱芜市运畅物资有限公司、刘永海、王丹、莱芜市景山锻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莱芜市运畅物资有限公司、刘永海、王丹、莱芜市景山锻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莱芜市运畅物资有限公司、刘永海、王丹、莱芜市景山锻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