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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元昌与巴晓东、袁保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朱元昌,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巴晓东,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袁保明,男,1967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磊,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巴晓东、袁保明、王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晓东、袁保明、王磊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巴晓东、袁保明、王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晓东、袁保明、王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江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