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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天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仙游县天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兴泰东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陈德银,董事长。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西埔村海亭嘉苑大门平安药店楼上5层。法定代表人连世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天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仙游县天怡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林建秋审判员杨国地人民陪审员王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林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