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贾德福与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福,王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贾德福,男,汉族,现住图们市。被告王平,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福诉被告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贾德福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进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