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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孔祥雨与陈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83-2号申请执行人孔祥雨,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莘县洪亚述控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被执行人陈祎,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济南科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孔祥雨与陈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76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祎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孔祥雨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祎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7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