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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庆云与汪志峰、张忠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云,汪志峰,张忠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李庆云,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县。被告:汪志峰,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张忠国,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云诉被告汪志峰、张忠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