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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颜钢杰与陆国勇、李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732号申请执行人:颜钢杰。被执行人:陆国勇。被执行人:李萱。申请执行人颜钢杰与被执行人陆国勇、李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7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