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与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533号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立志。委托代理人:郑月琴。被告: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丽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1元,减半收取由2175.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诉讼费用合计3695.50元,由原告象山元华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