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袁彪与林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彪,林耿、赖辉、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袁彪被执行人林耿、赖辉、李晓峰申请执行人袁彪依据本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林耿、赖辉、李晓峰支付尚欠货款156725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林耿、赖辉、李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林耿在银行存款39000元,查封林耿所有的桂A×××××(宝马牌)小型汽车壹辆,查明被执行人赖辉、李晓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田法执字第1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