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代表人:陈玉清,该会所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乐妤。委托代理人:倪娉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委托代理人:祁琦。委托代理人:浦智华。上诉人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知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上诉人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