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俞新与胡赟、谢小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新,胡赟,谢小亚,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972号原告:俞新。委托代理人:楼杭炜。被告:胡赟。被告:谢小亚。被告: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亚。原告俞新诉被告胡赟、谢小亚、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新于2015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赟、谢小亚共同归还原告俞新借款300000元及支付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7‰计算,计算至2015年1月11日为134640元;2、判令被告胡赟、谢小亚支付原告俞新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判令被告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俞新的委托代理人楼杭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赟、谢小亚、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被告胡赟向原告俞新借款3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交付方式为现金100000元,银行汇款200000元。该借条还约定,因被告胡赟逾期不归还该借款导致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胡赟承担。被告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处盖章,承诺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当天,原告俞新按照借条约定,将20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入被告胡赟的账户内。该借款经原告俞新催讨,被告胡赟至今未归还,故原告俞新聘请律师于2015年3月26日起诉至法院,并因此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另查明,被告胡赟、谢小亚于2002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俞新与被告胡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胡赟尚欠原告俞新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胡赟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俞新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因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但未约定借款归还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被告胡赟应当在原告俞新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该借款并支付��息,现被告胡赟未及时还本付息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俞新主张的借款利息的标准及数额均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赟承担本案律师费,系当事人自行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属被告胡赟个人债务,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小亚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盖章,且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被告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期间亦在规定的期限内。现被告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保证之责,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俞新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赟、谢小亚、富阳云���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赟、谢小亚归还原告俞新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赟、谢小亚支付原告俞新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7‰计算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1日为134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胡赟、谢小亚支付原告俞新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95元,由被告胡赟、谢小亚、富阳云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国其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