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秀芝与铜陵市南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74号原告刘秀芝,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铜陵市南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黎。原告刘秀芝诉被告铜陵市南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秀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