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285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范某甲。原告于某与被告范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范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5年7月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范某乙跟随原告于某生活,由被告范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0元,被告范某甲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三、原告于某婚前个人财产:电脑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组合一套、十铺十盖、电动车一辆、圆桌两个、椅子四把、衣架一套、鞋架一个归原告所有;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归被告范某甲所有;原告于某及女儿范某乙的随身衣物由原告取回。待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五日内,由被告范某甲将上述财产交付给原告于某。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五、双方各无其它争执。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