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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立峰与金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峰,金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576号原告:杨立峰。委托代理人:章志强。被告:金伟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峰诉被告金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峰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