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立峰与金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峰,金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576号原告:杨立峰。委托代理人:章志强。被告:金伟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峰诉被告金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峰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