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石磊与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佟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科民初字第3153号原告石磊,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佟志伟,男,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石磊诉被告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广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磊诉称,被告佟志伟2014年10月23日前累计向原告借款105000元,双方结算后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上述金额的借据,约定于2014年10月底前偿还50000元,余款55000元于2015年1月1日决还清。后被告累计还款合计28000元,尚欠原告借款77000元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佟志伟偿还原告石磊借款77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佟志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佟志伟因购买林地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石磊借款105000元,并给原告石磊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于2014年10月底还款50000元,余款55000元于2015年1月1日前还清。后经原告石磊索要,被告佟志伟合计还款28000元,尚欠原告石磊77000元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借据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石磊与被告佟志伟之间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佟志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积极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石磊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佟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等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石磊借款7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佟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