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爱兰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行初字第81号本院2015年8月5日对原告吴爱兰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作出(2015)许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1页第2行“住河南省登封市”,现更正为“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审 判 长 袁 野审 判 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