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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燕诉段小霞、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段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肖某,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某某市某某医院护士。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某某学院附属医院护士。被告李某,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段某某之丈夫。原告肖某与被告段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纳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被告段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和2014年6月19日以其丈夫李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248000元和124000元,共计37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认为,被告李某与段某某为夫妻关系,其应与被告段某某对所欠原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段某某、李某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2、两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拟证明两被告身份情况,两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两张,拟证明被告段某某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248000元和124000元,共计372000元,并出具借条的事实。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属实。现被告经济困难,无偿还能力。被告段某某就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组织,原、被告质证情况如下:被告段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可作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3月31日,被告段某某向原告肖某借款24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肖某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于2015年3月31日一次性还清。”的借条。2014年6月19日,被告段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12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肖某人民币拾贰万肆仟元整,于2015年6月19日一次性还清,逾期未还由肖某处置某某国际某栋803房偿还借款。”的借条。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段某某未归原告借款。被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现仍属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段某某向原告肖某借款后,逾期未予归还,其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段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某某向原告借款系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李某应与被告段某某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某某、李某偿还原告肖某借款372000元,限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如果被告段某某、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810元,由被告段某某、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纳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